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决赔款
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同险别中。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以转入、转出业务年度分出公司申报的未决赔款数字为准。每年实际支付的由上一年度未决赔款所产生的实际赔款不得超过上一业务年度申报的未决赔款数额。
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同险别中。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以转入、转出业务年度分出公司申报的未决赔款数字为准。每年实际支付的由上一年度未决赔款所产生的实际赔款不得超过上一业务年度申报的未决赔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