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通过不同销售模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质检,质检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对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的成交件录音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对保险期间在1年期以内的成交件录音按不低于20%的比例在保单期限内全程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