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对成交件录音备份存档。电话录音及其他投保文件的保存时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和电话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