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具备完善的质检制度,应包括质检流程、质检标准、对质检发现问题件的整改处理以及人员责任追究等内容;

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

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质检,并通过权限划分、模块划分、系统分离等方式实现质检系统与销售系统分离;

质检记录应通过质监系统生成,保存期限不少于保险期间。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系统信息化质检,如语音识别、关键字、音调时长等新技术进行系统化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