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电话销售人员的培训:

应对电话销售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和岗中的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的电话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制作电话销售人员培训材料,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中心不得擅自修改培训材料内容;

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人员销售资质认证体系、销售品质考核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