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
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对销售时间进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除客户主动要求外,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
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
应建立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责任追究机制。
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对销售时间进行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除客户主动要求外,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
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
应建立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