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十二条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和营业场所变更,应报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批准;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和电话销售号码变更,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向合作项目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