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