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十条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