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撤销电话销售中心,应参照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办理。 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前15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并提交妥善的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