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拟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