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提前向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并告知受话地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