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