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