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