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销售行为实名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通过网络销售的除外。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还应记录其分支机构或网点的名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