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综合运用佣金和薪酬发放、降级、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建立惩戒机制。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