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与人身保险公司协商修订完善合作协议,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升级改造业务系统。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与人身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或拒不提供客户信息。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与人身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或拒不提供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