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人身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应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限期进行补充更正,在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续费;如果手续费已经支付,应在下一次支付时予以扣除。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应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或合作关系,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