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