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 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