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

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