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频度和披露 第二十条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体系每半年进行1次评价,半年度评价时间为9月15日,年度评价时间为3月15日。网络调查视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公布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结果和网络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价指标披露结果,主动查找不足,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销售品质、客户服务水平和应对重大风险的能力。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