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