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