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