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