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2022年) 2014
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
法公信力”中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
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
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
事实认定问题”。2015 年 4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
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
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
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50 家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人民
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力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出台
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
(试行)》等文件,全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
政策研究。各试点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工作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改革试点情况,积极争
取相关政府部门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
合,推动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
的难点问题,2017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
一年。2018 年 4 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为
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三年的改革试点,各方面普遍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
民陪审员法条件已经成熟。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
法工作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基本规律和实践经验,拟定了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于 2017 年 12
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
的议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经验做法,全面总结了《决定》施行十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体现
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凸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传承
并发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