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