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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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