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