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