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