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不同地方生产防护设备,无需重复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但应当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产地点具体地址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提交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新生产地点生产条件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新生产地点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由取证企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