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九、

九、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放其在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资金。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该账户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支付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同一产品或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下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间可以进行资金划转。

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可以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该账户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