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二)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二)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二) 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