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四、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四、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 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二) 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产生该信息以外的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该授权或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同时,还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