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六、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六、 六、 完善金融监管 (二十四) 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完善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 (二十五) 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 (二十六) 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全面监测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十七) 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等相关业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资金流动,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 (二十八)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派出机构,按照宏观审慎管理要求,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加强监管,制… (二十九)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 (三十)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派出机构,加强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沟通,按照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报中国… 人民银行 (二十三)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