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二、 二、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五)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自… (六)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七) 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股权、产权、航运等要素交易平台,面向自贸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 (八)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按照银行间市场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 (九) 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不受经营时间、年度营业收入和净流入额上限的限制。 (十) 研究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内投资。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