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七、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七、 七、 加强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 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金融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 (二十七) 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 (二十八)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 (二十九) 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 (三十)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加强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沟通,按照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人民银行 (二十五) 目录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