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021年) 七、
七、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贷款产品体系,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保险+信贷”模式。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并在内部转移定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提供支付结算、信贷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