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2021年) 八、
八、 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和补偿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适当简化担保业务流程,维持较低的担保费率,降低反担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代偿。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推动其提高担保规模、优化担保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品,做到应担尽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风险分担,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