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