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