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