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