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