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