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不得吃请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