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