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