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目录